跳到主文
部落格全站分類:生活綜合
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,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:
買房置地請找曉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甲種:非都市土地
所謂「甲種建築用地」,乃至乙、丙、丁…等等,指的是「非都市土地」的分類項目,根據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規定:「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,編定為甲種建築、乙種建築、丙種建築、丁種建築、農牧、林業、養殖、鹽業、礦業、窯業、交通、水利、遊憩、古蹟保存、生態保護、國土保安、墳墓、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。」